交通標志,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、限制、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。又稱道路標志、道路交通標志。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安全、設置醒目、清晰、明亮的交通標志是實施交通管理,道路交通安全、順暢的重要措施。 交通標志有多種類型,可用各種方式區(qū)分為: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;可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;照明標志、發(fā)光標志和反光標志;以及反映行車環(huán)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。
而早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標志的行政管理部門,則是英國英格羅斯特郡的英特恩沼澤地路政局。它曾于1881 年10 月在莫特恩小山的明顯之處設置了警告標志。
1901 年10 月,在得到格羅斯特郡州議會許可后,英國汽車聯(lián)盟在格羅斯特的巴德利普小山頂上設置了世界上初的汽車警告標志。后來,英國有關行政當局根據(jù)1903年頒布的《汽車條例》,獲得了設置交通標志的權力,并在同年3 月10 日向各地方行政局下發(fā)了“建議采用如下交通標志“的文件:即在木板上畫一個直徑457 毫米(18 英寸)的白色蛇,表示速度限制;紅圈表示禁止;紅線三角表示警告;菱形表示交叉點,危險的拐角,急轉彎場所。
由于當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當局都接受上述建議,因此出現(xiàn)了交通標志不統(tǒng)一,不利于過往汽車司機馬上識別的混亂局面。直到1930 年以后,才使得統(tǒng)一的交通標志法令在英國各地獲得認可,使交通標志更加規(guī)范化。
旅游區(qū)標志
共有17類。提供旅游景點方向、距離的標志。顏色為棕色底、白色字符圖案;形狀為長方形和正方形。旅游區(qū)標志又可分為指引標志和旅游符號兩大類,設置在需要指示旅游景點方向、距離的路段或交叉口附近。
照明標識
a) 內(nèi)部照明標志
標志板內(nèi)裝照明裝置,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,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。內(nèi)部照明標志可根據(jù)標志板的大小,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。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,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。燈箱結構合理,金屬構件經(jīng)防腐處理,防雨防塵,電器元件耐久可靠,檢修方便。
b) 外部照明標志
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。
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設計。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。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,均勻度(大照度/小照度)須在4 以下,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。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。
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,照明器件耐久可靠,性能優(yōu)良,檢修方便。